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!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》出台

  • 2024年01月26日 15时06分
  • 来源: 四川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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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

   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,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、合理行政,日前,四川出台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。

   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。据悉,2022年8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、系统的规定。此次四川出台《规定》,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,明确了遵循“法制统一、程序正当、公平合理、高效便民”的原则。

    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

    如何避免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?《规定》明确,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;符合公众合理期待,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;总结运用行政执法开展情况、行政复议审查情况和司法审判情况等有关执法实践经验。

    上级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,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该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;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,可以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量化,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。

    《规定》表示,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,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,对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,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。

    推动行政执法裁量适当

    为有效防止和避免以罚代管、逐利执法、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,此次我省也专门作出相关规定,推动行政执法裁量适当。

    《规定》要求,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,应平等对待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在事实、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,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。

   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,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划分为不予处罚、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免予行政处罚。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,免予处罚的,明确记录违法情况、说明理由,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;减轻处罚的,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决定,有数个法定幅度的,在对应法定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作出裁量决定;既有从重又有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,全面考虑、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。

    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时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,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。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并举行听证会。

    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时,对关系食品安全、药品安全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、被多次投诉举报属实的检查对象应当重点检查。除重点检查外,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、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。行政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。

    值得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还明确要求,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强制措施的,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。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,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。

    责任编辑: 李莎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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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!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》出台

  • 2024年01月26日 15时06分
  • 来源: 四川发布
  •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

   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,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、合理行政,日前,四川出台《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。

   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。据悉,2022年8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、系统的规定。此次四川出台《规定》,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,明确了遵循“法制统一、程序正当、公平合理、高效便民”的原则。

    动态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

    如何避免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?《规定》明确,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;符合公众合理期待,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;总结运用行政执法开展情况、行政复议审查情况和司法审判情况等有关执法实践经验。

    上级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,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该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;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,可以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量化,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。

    《规定》表示,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,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,对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,及时修改行政裁量权基准。

    推动行政执法裁量适当

    为有效防止和避免以罚代管、逐利执法、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,此次我省也专门作出相关规定,推动行政执法裁量适当。

    《规定》要求,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,应平等对待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在事实、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,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。

   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,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划分为不予处罚、免予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。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免予行政处罚。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,免予处罚的,明确记录违法情况、说明理由,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;减轻处罚的,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裁量决定,有数个法定幅度的,在对应法定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作出裁量决定;既有从重又有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,全面考虑、综合分析确定处罚结果。

    行使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时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,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。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并举行听证会。

    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时,对关系食品安全、药品安全、公共卫生、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领域、被多次投诉举报属实的检查对象应当重点检查。除重点检查外,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、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、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。行政检查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。

    值得注意的是,《规定》还明确要求,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强制措施的,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。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,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,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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